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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理順本法與其他相關法的關系,對《標準化法》進行“去功能化”處理。1989年《標準化法》制定之初,完善的質量管理法律制度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商付闕如,這部《標準化法》因而承擔了多重使命,一些法律制度雖然與標準化工作沒有直接關系,也不得不安放在這部法中。三十年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逐步建成,《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陸續(xù)出臺,我們已有條件重新梳理現(xiàn)有制度,使《標準化法》回歸為標準化工作提供基本制度框架的本位,將已由其他法律制度調整的內容從本法中切割出去。據(jù)此,新《標準化法》作出幾點重要修改,一是規(guī)定有關產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和企業(yè)自我公示標準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二是不再規(guī)定產品、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行政法律責任,規(guī)定違法行為依照《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查處。三是刪除有關產品認證制度及其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ㄗ髡邽閲鴦赵悍ㄖ妻k副主任,本文選自作者在2018年全國標準化工作會議上《關于貫徹實施新標準化法的幾個問題》的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