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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原料、應當注冊但未經注冊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在化妝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的化妝品或者原料生產化妝品。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應當備案但未備案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或者不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guī)范使用原料;
(二)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
(三)未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的要求組織生產;
(四)更改化妝品使用期限;
(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六)在負責藥品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其實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負責藥品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或者暫停生產、經營后拒不停止或者暫停生產、經營。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一)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設質量安全負責人;
(三)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未對受托生產企業(yè)的生產活動進行監(jiān)督;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建立并執(zhí)行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