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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蘇省上海鐵路站場調速技術中心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1年9月,在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抽查中,行政監(jiān)管人員發(fā)現上海鐵路站場調速技術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鐵路局站場調速設備檢測站)的兩份報告(編號:JC2021029、JC2021030)檢測時間分別為2021年9月9日和9月14日,而通過調取該公司設備交接單,檢測所用設備密封試驗機(設備編號:070711-01)于2021年9月3日送修,現場檢查未見設備,該公司也無法提供出使用該設備檢測的證據。此外,其他四份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JC2021011-DX、JC2021013、JC2021018、JC2021026)中保壓性能、防塵性能等項目未取得資質認定。作為機構的站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刑某某已于2021年3月調離該公司;標準方法TB/T 2460-2016已替代TB/T 2460-2009,該公司均未依法申報變更。該公司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存在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等違法行為。該案已移交屬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查并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2.新疆農業(yè)科學院涉嫌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1年10月,在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抽查中,行政監(jiān)管人員對新疆農業(yè)科學院[農業(yè)農村部農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測試中心(烏魯木齊)]進行了現場檢查,發(fā)現該機構出具的編號為2021-N-1935的檢驗檢測報告中氧樂果、異菌脲、甲霜靈等項目檢測均未按照GB23200.113-2018標準規(guī)定進行平行試驗;編號為2021-N-0525的檢驗檢測報告中氨基酸測試記錄顯示,平行樣品測試時間分別為2021年6月28日和2021年7月2日,標準工作液進樣體積為0.03mL,樣品測定液進樣體積為0.02mL,與其使用的標準方法GB5009.124-2016中規(guī)定的“工作液和樣品測定液分別以相同體積注入氨基酸分析儀”不一致。此外,該機構原法定代表人已于2018年12月調離該機構,該機構未依法申請變更。該機構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存在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等違法行為。該案已移交屬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查并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同時移送行業(yè)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