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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江小白公司是否搶注了其他知名企業(yè)的品牌及是否構成“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被訴裁定中對此已有認定,江津酒廠并未就此提起訴訟,且經審查商標評審委員會該認定并無不當,故對于江津酒廠有關江小白公司搶注其他知名企業(yè)的品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程序合法,審查結論正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上訴主張成立,江津酒廠的上訴主張部分成立,本院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及江津酒廠的上訴請求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江小白公司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重慶江小白酒業(y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重慶江小白酒業(yè)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重慶江小白酒業(yè)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曉軍
審判員 樊 雪
審判員 蔣 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苗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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