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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潼關肉夾饃”等地理標志維權問題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向媒體表示:地理標志屬于區(qū)域公共資源,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人應當是當地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應做到合法、合規(guī)、自律,維權時應依法合理行使訴訟權利。個別協會和組織利用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獲取加盟費等,在商標法上沒有依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收取加盟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肉夾饃、胡辣湯本來只是傳統地方美食,一旦加上地名,就有各種協會冒出來,委托律師全國撒網,找小吃店收加盟費、會員費,此類現象早已不是個案。這些協會大范圍起訴小吃店的目的,說起來可能冠冕堂皇,“統一品牌推廣機制,規(guī)范市場經營行為”云云,實則無非為了創(chuàng)收——與其說是在保護商標,不如說是要收保護費。
此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明確地方協會無權收取加盟費,此番最高法院就地理標志司法保護相關問題進一步釋法說理,對統一類似案件裁判尺度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既要依法保護知識產權,也要防止知識產權被濫用,依法處理好商標權利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地理標志集體商標,重在保護地方特色品牌,不應成為地方協會的斂財工具。
一方面,在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qū)范圍內,符合地理標志使用條件的,即便不申請加入集體、協會或其他組織,亦可依法正當使用地理標志,加入協會并繳納會費,并非使用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必要條件。另一方面,不符合地理標志使用條件或超出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qū)范圍者,則不能通過商標許可、加盟、入會等方式,獲得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使用資格。
但在實踐中,很多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人,對內通常以會員費等方式向本地區(qū)范圍內的商家收費,對外則以侵權訴訟方式向地區(qū)范圍外的商家主張費用。事實上,作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人的協會等組織,沒有權利任意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標,會員費、加盟費等對內費用既無權隨意收取,對外純以收費為目的濫訴行為同樣值得警惕。
“地名+商品名”的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其中的地名可能是傳情達意層面的使用,也可能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此朴昧虽P肉夾饃字樣,如果根本不是對商標標志的商標性使用,而是傳情達意的陳述性使用,不應該被認定為構成商標侵權。
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但是,通常需要被告拿出證據來證明屬于合理使用。如果無法證明產品來自于該地,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侵權。問題是,要讓小商戶證明自己賣的肉夾饃來自潼關,類似證明無疑難度很大,司法實踐中被判敗訴的小商戶因此很多,這也是潼關肉夾饃協會等組織大量發(fā)起訴訟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