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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根據科學研究的發(fā)展,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認識上的改變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的注冊人、備案人開展安全再評估或者直接組織開展安全再評估。再評估結果表明化妝品、化妝品原料不能保證安全的,由原注冊部門撤銷注冊、備案部門取消備案,由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該化妝品原料納入禁止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原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負責藥品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布化妝品行政許可、備案、日常監(jiān)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監(jiān)督管理信息。公布監(jiān)督管理信息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
負責藥品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jiān)督檢查頻次;對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生產經營者,按照規(guī)定實施聯(lián)合懲戒。
第五十七條 化妝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負責藥品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可以對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五十八條 負責藥品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網站地址、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并及時答復或者處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10年內不予辦理其提出的化妝品備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或者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委托未取得相應化妝品生產許可的企業(yè)生產化妝品;
(二)生產經營或者進口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