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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
在是否先于商標注冊人(陳昌銀)使用的問題上,原告均已提交了證據,需要法院予以認定。
值得一提的是,昨日,陳建平麻花邀請了為自己設計商標、包裝盒、手提袋的證人出庭,其當庭陳述,自2002年起便以“陳麻花”為陳建平麻花設計商標,并愿意提供電子檔證據資料。
其他麻花商戶望攜手 走地理標志商標之路
6月22日,本報以《磁器口陳麻花能否注冊成一個地理標志商標?》為題,報道了陳昌銀和眾多“陳麻花”商戶之間的幕后故事。
日前,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發(fā)布一則通報。通報稱,該公司已擁有168個注冊商標,涵蓋了30類、35類、40類商標。此后,該公司還在微博發(fā)布了一條維權公告,宣布對一切侵犯其商標的行為將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責任。
磁器口陳麻花公司的這一舉動招致其他麻花商戶反對,稱此類商標遭到陳昌銀及其代理人的搶注,“陳昌銀注冊的這些商標,并非以實際使用為目的,意圖就是獨占所有商戶共有的資源,并以商標專用權為手段,打擊同業(yè)者。”
其他麻花商戶希望大家能夠攜手,走地理標志商標之路,將“磁器口麻花”做大做強。而這次“不侵害商標權”的訴訟就是磁器口麻花商戶們的集體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