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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于獨創(chuàng)性較低的圖文標識,待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與其構成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才構成侵犯在先著作權。具體來說,對于獨創(chuàng)性較低的圖文標識而言,必須排除其作品構成中屬于公有領域的元素或者造型方式,剩下的才屬于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chuàng)性成分。由于獨創(chuàng)性要素在獨創(chuàng)性較低的圖文標識中含量較少,因而除非絕大部分復制使用,否則難以認定構成侵權。與之相對,對于獨創(chuàng)性較高的圖文標識而言,待申請注冊的商標只要與其構成實質相似也可能涉及妨害在先著作權。換言之,如果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較高,則保護范圍較大。(袁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