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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guī)劃》關于加強知識產權源頭保護,強化知識產權申請注冊質量監(jiān)管的部署,進一步示明含地名商標申請注冊的禁止性規(guī)定、穩(wěn)定性風險及權利邊界,引導商標申請人及使用人遵循誠實信用和防止權利濫用原則,正確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編寫了《關于含地名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的指引》,供相關市場主體參考使用。
關于含地名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的指引
為提升相關當事人對含地名商標申請注冊的禁止性規(guī)定、穩(wěn)定性風險以及權利邊界的認知,引導商標申請人及使用人遵循誠實信用和防止權利濫用原則,正確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制定本指引。
一、含地名商標的常見情形
相關當事人應當避免將下列情形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存在相關情形的商標注冊申請,可能因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條第二款等具體規(guī)定被駁回,已經注冊的,也可能面臨被依法宣告無效的風險。
(一)國家名稱
相關當事人應當避免將包含國家名稱或者與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西班牙”、“拉脫維亞”、“安道爾”等。
經該國政府同意的,或者相關標志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且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或者國名部分與標志其他顯著部分相互獨立,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除外。
(二)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包括省級行政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等)、地級行政區(qū)(地級市、地區(qū)、自治州、盟等)、縣級行政區(qū)(市轄區(qū)、縣、縣級市、自治縣、旗等)。具體范圍以我國民政部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qū)劃簡冊》為準。
相關當事人應當避免將以下情形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1.由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構成的標志。
2.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的標志。
3.文字構成與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不完全相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從而容易發(fā)生產地誤認的標志。
4.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的簡稱組成,容易使相關公眾發(fā)生產地等特點誤認的標志。
5.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但將地名與“市、縣、區(qū)”等組合使用,地名含義明顯的標志。
例如:“安徽”(?。?、“內蒙古”(自治區(qū))、“重慶”(直轄市)、“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合肥”(市)、“延邊”(自治州)、“阿克蘇”(地區(qū))、“錫林郭勒”(盟)、“肥東”(縣)、“豐寧”(自治縣)、“巢湖”(縣級市)、“蜀山區(qū)”(市轄區(qū))、“冀”(河北省簡稱)、“